专业号

官号描述



上杭县林业局为上杭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根据国家、省、市林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拟订全县林业中长期发展相关规划;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承担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的责任。拟订全县植树造林规划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组织、指导全县林木种苗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县义务植树、造林绿化;承担全县花卉管理工作;承担全县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相关工作,按规定负责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相关工作,并监督执行;依法承担监督检查凭证采伐、运输、经营加工林木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四)负责全县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和承担组织、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森林公园发展规划,负责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湿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土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依法组织、指导实施建立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五)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科学研究、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育、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全县国有林场(苗圃)、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和林业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承担县处理山林权纠纷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和森林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负责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企业的改革发展与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牵头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八)承担组织、指导、监督林业相关保护体系的责任。承担组织、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森林防火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武警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按权限查处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森林公安队伍;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预测预报;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安全生产。
(九)参与拟订全县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监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林业专项转移支付等资金的预算建议,监督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县级林业各项资金;按规定承担市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工作;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计划。
(十)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工作。管理全县林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
(十一)组织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宣传和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林政资源管理检查监督的政策规定,组织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本辖区内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林业行政案件。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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